原告:高万林,男,1958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哈尔滨市青哈肉食品加工厂工人,住哈尔滨市呼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广文,黑龙江斌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文志,男,197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司机,住哈尔滨市呼兰区。被告:黑龙江省志华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呼兰区西环路281号。法定代表人:王宏石,女,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坤,男,该公司经理,住哈尔滨市呼兰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郊县分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85号7-9层。
原告高万林与被告刘文志、黑龙江省志华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郊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因双方自行和解,高万林于2017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高万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高万林撤诉。案件受理费3052元,法院退回3027,由高万林负担25元。
审判员 王丽新
书记员:王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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