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骆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尉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军建,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尉氏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营业场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3号1、4层。
负责人:郑申,男,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海雷、崔瑞兴,河南金色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骆某某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瑞兴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费12069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12月11日21时许,师会超驾驶原告骆某某所有的豫B×××××号小型轿车,沿尉氏县尉州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尉氏县健康路段右转弯时,与由西向东沿健康路行驶姚翠丽驾驶的豫B×××××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根据交警队事故股的认定,师会超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姚翠丽不承担此事故责任。后原告骆某某与被告保险公司协商将豫B×××××号小型轿车拖进修理厂修理,保险公司在车辆修理期间也对车辆进行了核损,原告骆某某支付了修理费。原告多次向被告保险公司提出理赔请求,被告保险公司以种种理由不足额赔付。后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1.核实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单等证据材料后,对符合保险条件的保险公司在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承担保险责任。2.事故发生后原告曾向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共向原告支付款项共计5040元,其中包含原告的车损2950元,保险公司认为理赔完毕,不再承担责任。3.诉讼费、鉴定费等间接损失,保险公司不予承担。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供了证据,本院主持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原告提交的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商业险保单,被告保险公司提交的支付凭证两份等证据材料,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1.原告提供的车损评估鉴定书,被告保险公司有异议,但在重新鉴定过程中,被告保险公司放弃重新鉴定,故对原告提交的交通事故车损评估鉴定书,本院予以确认。2.对被告提供的核损单一份,原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金额过低,不予认可,本院认为,该核损单是被告保险公司自己核定的,且该车辆的损失金额与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本院不予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及庭审查明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3月,原告骆某某与被告保险公司订立机动车辆保险合同,原告骆某某以其本人为被保险人在被告保险公司处为豫B×××××号小型轿车投保机动车辆保险,包含293248元的机动车损失保险并不计免赔。合同约定保险期间自2017年3月9日0时起至2018年3月8日24时止。
2017年12月11日21时许,师会超驾驶原告所有的豫B×××××号小型轿车沿尉州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尉氏县健康路与尉州大道西右转弯时,与由西向东沿健康路姚翠丽驾驶的豫B×××××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公安机关责任认定,驾驶人师会超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姚翠丽不承担此事故责任。经评估,豫B×××××号小型轿车因此事故的直接损失为12069元。事故发生后,被告保险公司先行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费2950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保险合同并已生效,原告在被告保险公司为其所有的豫B×××××号小型轿车投保293248元的机动车损失保险并不计免赔。在保险期间内,原告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被告应当依保险合同约定赔偿此事故给原告车辆造成的损失12069元,对其先行赔付原告的2950元,应予以扣除,故被告保险公司应再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费9119。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再赔偿原告骆某某车辆损失费9119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负担25元,原告负担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如上诉应当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建设银行开封市金明支行,账号41×××21,收款人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上诉人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沈凤丽
书记员: 马丹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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