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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马某,男,生于1990年8月,回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
被告马玉山,男,现年55岁,回族,农民,小学文化,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
本院于2016年2月18日受理了原告马某诉被告马玉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马某于2016年2月23日以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0元,减半收取295元,原告马某负担。
审判员 马玉元
书记员:李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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