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镔
刘刚(山西焦点律师事务所)
白润梅
杨某某
刘丽婷(山西星瑞律师事务所)
李善球(山西星瑞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镔。
上诉人(原审被告)白润梅。
二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刚,山西焦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丽婷,山西星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善球,山西星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马镔、白润梅因与被上诉人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2016)晋0202民初28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实践性合同,杨某某除应提供借条(借款合同)之外,还应举证证明案涉款项800万元已实际交付。
马镔主张800万元的借款虽然打了借条,但没有实际履行支付。
杨某某主张该借条系由2012年6月20日1000万元借款未全部还清形成的,但从2012年7月20日至2015年5月21日马镔已给杨某某账户还款1954万元,已经超过借款1000万元。
杨某某抗辩1954万元中还有还1000万元之前的部分借款。
故应对双方从开始发生借款往来的事实逐笔进行核实,并确认至2014年10月20日时双方所欠借款的具体数额,以确认该借条载明的数额是否与实际所欠借款数额相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2016)晋0202民初282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马镔、白润梅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0240元本院予以退回。
本院认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实践性合同,杨某某除应提供借条(借款合同)之外,还应举证证明案涉款项800万元已实际交付。
马镔主张800万元的借款虽然打了借条,但没有实际履行支付。
杨某某主张该借条系由2012年6月20日1000万元借款未全部还清形成的,但从2012年7月20日至2015年5月21日马镔已给杨某某账户还款1954万元,已经超过借款1000万元。
杨某某抗辩1954万元中还有还1000万元之前的部分借款。
故应对双方从开始发生借款往来的事实逐笔进行核实,并确认至2014年10月20日时双方所欠借款的具体数额,以确认该借条载明的数额是否与实际所欠借款数额相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2016)晋0202民初282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马镔、白润梅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0240元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长:马剑峰
书记员:杨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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