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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0 comments
原告:马某和,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工贸技师学院轻工分院退休职工,住北京市丰台区。
被告:北京新城康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桥路8号院甲2号1层59。
法定代表人:郭占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维,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北京新城康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朝阳区。
原告马某和与被告北京新城康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原告马某和在本院依法送达补充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马某和撤回起诉处理。
书 记 员 丁焕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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