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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与深泽县原红某气门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马某某
深泽县原红某气门厂

原告马某某,现住。
被告深泽县原红某气门厂
地址:深泽县南苑路西头路南(深泽县自来水公司斜对面)
负责人:陈军峰职务:厂长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深泽县原红某气门厂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3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征收)由原告马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征收)由原告马某某负担。

审判长:张运启

书记员:司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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