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原告:马某林,男,2000年9月生于宁夏固原市,回族,初中文化,系大沟村小学学生,住宁夏青铜峡市。
法定代理人:马宝云,男,1978年3月生于宁夏固原市,回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宁夏青铜峡市。
委托代理人:王砚敏,青铜峡市小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被告:邵某中心卫生院大沟村卫生室。
委托代理人:彭江,男,1944年3月生于陕西省定边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林与被告邵某中心卫生院大沟村卫生室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马某林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邵某中心卫生院大沟村卫生室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14元、鉴定费300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7元由原告马某林承担,退回原告马某林657元;鉴定费3000元,由被告邵某中心卫生院大沟村卫生室承担。
代理审判员 魏丽波
书记员:李薇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5 chinalawyer.co. All rights reserved.
By using this website, you agree to comply with these Terms of Service.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