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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林与邵某中心卫生院大沟村卫生室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原告:马某林,男,2000年9月生于宁夏固原市,回族,初中文化,系大沟村小学学生,住宁夏青铜峡市。
法定代理人:马宝云,男,1978年3月生于宁夏固原市,回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宁夏青铜峡市。
委托代理人:王砚敏,青铜峡市小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被告:邵某中心卫生院大沟村卫生室。
委托代理人:彭江,男,1944年3月生于陕西省定边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林与被告邵某中心卫生院大沟村卫生室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马某林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邵某中心卫生院大沟村卫生室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14元、鉴定费300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7元由原告马某林承担,退回原告马某林657元;鉴定费3000元,由被告邵某中心卫生院大沟村卫生室承担。

代理审判员  魏丽波

书记员:李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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