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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与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马某
马子兴
王某某

原告马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蠡县。
委托代理人马子兴,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新市区。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高邑县。
原告马某与被告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
原告马某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马子兴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马某负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马子兴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马某负担。

审判长:赵亮

书记员:胡兆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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