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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民诉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原告:马某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桦甸市。
被告:李某,男,住桦甸市,其他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民与被告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民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马某民负担。

审判员  刘清华

书记员:蔡鹏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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