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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继海与王某某、卢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原告:马继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秀芹,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
被告:卢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
被告:唐山名铁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稻地镇桥东村。

本院依法审理原告马继海与被告王某某、卢某某、唐山名铁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9日立案,原告马继海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继海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马继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60元,减半收取计1330元,由原告马继海负担。

代理审判员  邸然

书记员:孙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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