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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与唐山市永顺发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原告:马某某,农民。
被告:唐山市永顺发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迁西县西环路。
法定代表人:董季坤,农民。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常海滨,河北奔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唐山市永顺发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付会军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某,被告唐山市永顺发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常海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经本院审查,被告唐山市永顺发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承认原告马某某所提出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被告唐山市永顺发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马某某借款人民币80000元;并自2014年6月29日起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被告唐山市永顺发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付会军

书记员:范小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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