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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与张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原告马某某,女,现住乌海市乌达区。
被告张某,男,现住乌海市乌达区。
被告李某某,女,现住址同上。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张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某、被告张某、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张某借原告款未付,应负本案全部责任。二被告2011年10月离婚,而被告张某给原告马某某书具借条时间为2010年9月26日,是二被告婚姻存续期间所书具,庭审中,被告张某称此债务为买房所借,被告李某某庭审中又未提供证据证明张某所欠的此债务为被告张某个人债务,因此被告张某所欠原告马某某的180000元为被告张某、李某某夫妻共同债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因此,二被告应承担还款责任。对于利息78760元因二被告庭审中表示没有异议,且该计算也未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七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若干意见》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李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马某某借款180000元,利息78760元。张某、李某某互负连带责任。
案件受理费5182元,减半收取2591元,由被告张某、李某某负担(原告已预交2519元,二被告互负连带责任)。
如未按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李 健

书记员:张立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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