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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海静诉宁夏泰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民事执行执行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马海静
宁夏泰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马海静,女,回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大专文化,无业,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
被执行人宁夏泰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贺兰县。
法定代表人王勇平,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贺劳人仲字(2012)第081号仲裁调解书,即申请执行人马海静与被执行人宁夏泰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确定由被执行人宁夏泰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马海静支付各项费用共计25959元。申请执行人马海静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费289元,执行标的共计26248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宁夏泰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宁夏泰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6248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宁夏泰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宁夏泰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6248元。

审判长:肖健

书记员:贾晓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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