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黄冈市黄州区,
委托代理人易军、王宗平,湖北齐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深圳五月花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益田村1栋101室,组织机构代码75048816-4。
被告翟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广东从化市,
被告杨联庆,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南省安化县,
被告宁素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
被告深圳市新濠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文华大厦西座15楼A,组织机构代码70849508-8。
法定代表人方杏兰,总经理。
被告深圳市贵翔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报业大厦10楼B座。组织机构代码75428941-0。
法定代表人王仕冰,总经理。
被告深圳广诚会计事务所。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中心城新鸿花园12号楼11J,组织机构代码77032777-1。
法定代表人匡永华。
被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凤凰大厦支行,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中国凤凰大厦2栋106室,组织机构代码72986788-0。
负责人冯松权,行长。
委托代理人张立胜、陈东青,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受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深圳五月花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被告翟某某、被告杨联庆、被告宁素平、被告深圳市新濠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贵翔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广诚会计事务所、被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凤凰大厦支行侵权赔偿纠纷一案,被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凤凰大厦支行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其认为,本案系侵权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故申请本案移送至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马某某主张被告深圳五月花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725万元及利息,已由黄冈市中级法院依法另案作出判决。原告马某某诉称基于抽逃出资行为及相关人员及单位的验资责任等提起侵权赔偿纠纷,本院据此侵权赔偿纠纷确定本案管辖地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方住所地、公司住所地及侵权行为地均不在黄州区,故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凤凰大厦支行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靖红涛 代理审判员 张秋月 人民陪审员 熊春梅
书记员:陈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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