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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一部刑诉〔2021〕Z1号

2020-12-29 尘埃 0 评论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马某一部刑诉〔2021〕Z1号

被告人解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21199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司机,系**物流公司员工,出生地、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县,住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镇**村**组,现暂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0日被马尾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马尾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9日晚,被告人解某某在马尾区**路“**烧烤店”和朋友一起喝酒,期间喝了6瓶百威啤酒,9月30日凌晨,被告人解某某酒后驾驶鄂******号小型普通客车离开“**烧烤店”准备回家,2时20分许,解某某驾车行至**铁道路口右转弯通过铁道口时驶入对向车道路面,鄂******号小型普通客车前保险杠左前角碰撞到坐在**铁道口福州**路面外的空地上施工作业的被害人郭某某身体,造成郭某某受伤(经鉴定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经马尾区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解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现场酒精呼气测试,解某某呼气测试值为152mg/100ml。经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鉴定,解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68.86mg/100ml。

2020年12月29日,与被害人郭某某达成赔偿调解协议,并全额支付赔偿款人民币7万元,取得被害人郭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人员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员交通违法记录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酒精呼气测试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谅解书、机动车驾驶证和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到案经过;

2.证人证言:证人郝某某、郑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闽行健司鉴所【2020】毒(血检)鉴字第10751号、【2020】临(伤情)鉴字第10258号、【2020】痕(安全状态)鉴字第31168号、【2020】痕(痕迹)鉴字第3114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马尾区公安局出具的马公尿检字〔2020〕第0015号现场检测报告书、检测样本提取笔录;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解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因而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轻伤二级,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血液乙醇含量为168.86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解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并如实供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兰燕

检察官助理:王潇君

2021年1月6日

附件:1.被告人解某某联系电话:176050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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