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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1、冯某等与马某2、马某3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原告:马某1,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高邑县。
原告:冯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高邑县。
被告:马某2,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高邑县。
被告:马某3,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高邑县。

原告马某1、冯某与被告马某2、马某3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原告马某1、冯某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公民有诉与不诉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1、冯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马某1、冯某负担。

审判员  李兴茂

书记员:董晓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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