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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与梁某、马某一、马某二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Comments0

原告:马旭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汉族,山西省清徐县马峪乡西梁泉村农民,住本村八一大街20号。
被告:梁改仙,女,1957年8月出生,汉族,山西省清徐县马峪乡西梁泉村农民,住本村。
被告:马永林,男,1980年12月出生,汉族,山西省清徐县马峪乡西梁泉村农民,住本村。
被告:马永艳,女,1981年11月出生,汉族,山西省清徐县马峪乡西马峪村农民,住本村。

原告马旭明与被告梁改仙、马永林、马永艳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马旭明以双方自行协商处理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本院应予准许原告的撤诉请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旭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马旭明负担。

审 判 长  焦武斌 人民陪审员  刘中有 人民陪审员  胡丽仙

书记员:郭彦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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