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马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尉氏县。
被申请人:黄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尉氏县。
申请人马某某于2018年6月25日向本院提交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黄某某驾驶的豫B×××××号轻型普通货车。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被申请人黄某某驾驶的豫B×××××号轻型普通货车(保全金额15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师玉洁
书记员: 霍青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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