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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诉伟泽东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马某某
伟泽东

申请人马某某,现住宝清县。
身份证号码:×××
被申请人伟泽东,男,年龄不详,汉族,个体,现住宝清县宝清镇绿岛家园40号楼4单元303室。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马某某诉被申请人伟泽东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马某某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马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长:刘凯军

书记员: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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