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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与窦某俄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马某某
窦某俄
张某

原告:马某某,男,1958年10月出生,回族,中专文化,住青铜峡市。
被告:窦某俄,女,1965年6月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青铜峡市。
被告:张某,男,1986年出生,高中文化,住银川市。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窦某俄、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马某某于2015年10月15日,以双方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窦某俄、张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112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退回原告马某某113元。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112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退回原告马某某113元。

审判长:罗晓明

书记员:张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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