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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诉银川广鑫源寄卖行有限公司民事执行执行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马某
银川广鑫源寄卖行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马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
被执行人银川广鑫源寄卖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原,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贺民商初字第102号民事判决书,即申请执行人马某与被执行人银川广鑫源寄卖行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确定由被执行人银川广鑫源寄卖行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马某租赁费及违约金共计17988元,案件受理费125元。因被执行人银川广鑫源寄卖行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马某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费172元,执行标的共计18285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马某与被执行人银川广鑫源寄卖行有限公司已自行协商解决,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第(一)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贺民商初字第10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马某与被执行人银川广鑫源寄卖行有限公司已自行协商解决,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第(一)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贺民商初字第10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审判长:高波
审判员:夏恒普
审判员:张延君

书记员:王若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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