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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与李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原告:马某某,男,1952年3月生于青铜峡市,回族,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青铜峡市。
被告:李某,男,48岁,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青铜峡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李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4年8月12日,以被告已支付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18元,减半收取1309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退回原告马某某1309元。

审判员  李福娟

书记员:王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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