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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与段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comments

原告:马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辛集市。
委托代理人:胡阔,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辛集市。系原告女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辛集市。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
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6号。
负责人:王翔,该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804433442P。
委托代理人:袁晓丽,河北千山恒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段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 王建欣

书记员: 裴跃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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