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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马某某,女,汉族,住安新县。
被申请人:王某某,男,汉族,住安新县。
申请人马某某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某某驾驶的冀F×××××号长城轿车一辆进行保全。申请人马某某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马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王某某驾驶的现停放于安新县交警大队的冀F×××××号长城轿车一辆。
查封期限两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韩颖晖
书记员:张荣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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