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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
宝某某报国村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
车万录
原告马某某,44岁,1970年8月8日,地址:宝某某,
诉讼代理人任曙光,律师。
被告宝某某报国村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地址:宝某某报国村4-50号,
法定代表人车福泉。
被告车万录,男,汉族,地址:宝某某宝清镇报国村,
马某某诉宝某某报国村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车万录用人单位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写明本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写明判决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写明判决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审判长:孙忠伟
书记员:王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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