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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饶某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上海开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宋金山。
委托代理人胡钦福,
上海市东方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饶某某因与被申请人
上海开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城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24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系争商业用房由开城公司进行管理。饶某某主张系争商业用房对其通风、隐私、人身财产安全等造成影响,使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要求开城公司采取整改措施,排除妨害,消除危险,降低与其房屋东山墙相邻搭建的商业用房屋面,因饶某某的上述主张缺乏相应的事实依据,且饶某某购买房屋前系争商业用房已建成,系争商业用房的现状其应当知晓,原审法院据此对其诉请未予支持并无不当。饶某某主张原审将本案定为相邻关系纠纷系适用法律错误,亦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信。饶某某在再审申请中提供闵行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收件回执等材料,以证明系争商业用房是违章建筑,因该些材料尚不足以推翻原审所认定的事实,故原审所作判决尚无不当。据此,饶某某的再审事由均不能成立。
综上,饶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杨宇红
代理审判员 周萍
代理审判员 邓丙华
书记员: 陈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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