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微信咨询律师

顾某某与杨某某、廖某某、杨某某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顾某某
杨某某
杨某某
廖某某

原告:顾某某,女,1939年12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文盲,无业。
被告:杨某某,男,1968年1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大专文化,职工。
被告:杨某某,男,1970年9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大专文化,职工。
被告:廖某某,女,1972年3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初中文化,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某某与被告杨某某、杨某某、廖某某共有纠纷一案中,原告顾某某于2014年6月9日向本院提交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顾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74元,由原告顾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顾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74元,由原告顾某某负担。

审判长:龚廷明

书记员:刘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