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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9 尘埃 0 comments
原告:顾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委托代理人:卞小玲,江苏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陆翔,江苏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被告:杨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在扬州市文汇东路138号。负责人:许升云。被告:赵华任,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被告:扬州高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在扬州市江都区宜陵镇南陵路53号。法定代表人:熊翘楚。被告:深圳市海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在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车公庙绿景广场副楼29A。法定代表人:郑文。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住所在深圳市罗湖区罗芳路122号南方大夏。负责人:徐如财。
本院审理原告顾某诉被告吴某某、杨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中心支公司、赵华任、扬州高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海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顾某于2017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顾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顾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顾某自行承担。
代理审判员 沈月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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