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原告韩某某,女,成年,汉族。
被告刘现记,男,成年,汉族。
原告韩某某诉被告刘现记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2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杨军献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吴燕平、袁二辉共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某某、被告刘现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于2002年农历9月10日举行婚礼仪式,xxxx年xx月xx日出生育一男孩刘某。后因家务琐事生气、吵架,导致双方感情不合。2006年春季原告到娘家生活至今,被告对原告和孩子的生活不管不问,双方关系已发展到不能和好的地步,请求:1、依法解除原、被告的同居关系;2、双方同居期间所生男孩刘某由原告抚养,原告放弃抚养费;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被告不同意与原告解除同居关系,原告所诉不是事实,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如果要被告同意解除同居关系,原告要赔偿被告一切损失共计50万元,且孩子由被告抚养。
原、被告均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韩某某与被告刘现记经人介绍于2002年农历9月10日举行了结婚仪式,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共同生活,xxxx年xx月xx日出生育一男孩刘某。后因家务琐事双方经常生气、吵架,导致感情不合,2006年春季原告到娘家生活至今,被告对原告及儿子不管不问,原告诉于本院,要求与被告解除同居关系,抚养孩子。
本院认为:原告韩某某与被告刘现记未办理结婚登记同居生活,同居期间经常生气、吵架,导致双方感情不合,特别是2006年春季以来,原告到娘家生活至今,被告刘现记长期对原告韩某某及儿子不管不问,更没有尽到作父亲的责任,现双方和好无望,原告要求解除双方同居关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同居期间生育的男孩刘某尚不足4岁,按照保护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刘毅由原告韩某某抚养有利于其今后的健康成长,原告韩某某要求抚养儿子,放弃抚养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依法解除原告韩某某与被告刘现记的同居关系;
二、双方同居期间生育的男孩刘某由原告韩某某抚养。待刘毅成年后,随父随母生活由其自择。
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韩某某承担150元,被告刘现记承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杨军献
审判员 吴燕平
审判员 袁二辉
书记员: 刘书敏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5 chinalawyer.co. All rights reserved.
By using this website, you agree to comply with these Terms of Service.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