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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连、韩新文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0 comments

韩某连
韩新文

申请人韩某连,太原市万柏林区妇幼卫生站退休职工。
委托代理人韩新文,山西省旅游公司退休职工。
申请人要求宣告张建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被申请人张建萍,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太原市老年公寓915房间,身份证号××。
申请人韩某连系张建萍女儿,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张建萍现年90周岁,自数年前开始出现老年痴呆症状,表现为不知道危险,不知道羞耻,口齿不清,胡言乱语,乱拉乱尿,无时间观念,不认识家人,中风偏瘫,无行走能力,无思维能力等。家人带其先后在各大医院诊断治疗,于2012年9月20日在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确诊为老年痴呆。被申请人病情严重,已达90高龄,病情不可逆转,已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本院认为,张建萍的现状符合认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张建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张建萍的现状符合认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张建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审判长:荆海红

书记员:郝小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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