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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9 尘埃 Comments0
原告韩海峰,男,现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被告陈某某,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
本院受理原告韩海峰诉被告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减、缓、免申请,法庭限期原告预交,但原告未交纳。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刘亚南
书记员:张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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