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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海峰与陈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Comments0

原告韩海峰,男,现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被告陈某某,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

本院受理原告韩海峰诉被告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减、缓、免申请,法庭限期原告预交,但原告未交纳。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刘亚南

书记员:张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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