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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原告:韩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蓝荔,蠡县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住所地保定市百花西路105号。
法定代表人:邢运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亚龙,河北尚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韩某某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保定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蓝荔,被告人保保定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付亚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韩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102686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2月14日15时许,原告驾驶冀F×××××小型轿车,行驶到肃宁县路段时,因雪天路滑,致使轿车失控,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车辆受损。经肃宁县交警作出事故认定,原告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的事故车辆在被告处投有相关保险,双方为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据此,原告诉至法院,以达上述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请核实车辆的行驶证、驾驶证是否合法有效,以确定保险责任,在属于保险责任的前提下对于原告的合理合法的损失我司同意在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诉讼费、鉴定费我公司不予承担。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2019年2月14日15时许,蠡县辛兴镇东河村韩某某驾驶冀F×××××号轿车沿南环由西向东行驶至南李庄村路段时,因雪天路滑,致使轿车失控,与公路中间的绿化带相撞,造成轿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肃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第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韩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车辆冀F×××××的被保险人为原告韩某某,该车在被告人保保定分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及不计免赔率险等险种,机动车损失保险的保险金额为143528元,保险期间自2018年6月10日0时起至2019年6月9日24时止。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事故发生后,原告诉前向本院申请对事故车辆冀F×××××的车辆损失进行鉴定,本院依法委托汇新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对冀F×××××车辆损失作出鉴定,2019年6月10日该公估公司出具公估报告,评定车辆损失为94986元,为此,原告支出公估费6700元。此外,原告主张产生施救费1000元,但原告提交的施救费票据显示施救费为999元。原告提交事故认定书、驾驶本、行驶本、机动车登记证书、保单、公估报告、公估费票据、冀F×××××车辆施救费发票予以证实。
被告对上述证据进行质证,对事故认定书、行驶证、保单、驾驶证均无异议。对登记证书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登记书中显示的是韩某某购买的为二手车辆,应提供二手车买卖协议,证实车辆的实际价值。施救费为手写票据,应提供正式的发票。公估报告鉴定的损失过高,应提供维修发票来证实车辆的实际损失,公估费不属于保险责任我公司不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冀F×××××小型轿车在被告人保保定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及不计免赔率,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故原、被告间的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原告的投保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了交通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被告应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对原告车辆的损失予以赔偿。事故发生后,经原、被告同意,本院依法委托汇新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对事故车辆冀F×××××的车辆损失作出公估报告,该公估公司具备鉴定资格,鉴定程序合法,被告虽然不认可,但并未提交相反证据予以证实,亦未申请对车损进行重新评估,故对该车辆损失94986元,本院予以确认。公估费6700元,系为查明事故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被告应予承担。原告提交的施救费票据虽为手写票据,但系正式发票,且显示内容完整,故本院对该施救费票据予以认定。施救费数额应以票据上显示的999元为准,该费用系原告为减少不必要的损失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应由被告承担。故被告应给付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02685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韩某某各项损失10268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54元,减半收取计1177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房云静

书记员: 韩丽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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