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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公诉机关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韩某某,男,1968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16年6月4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涞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日被取保候审.

涞源县人民检察院以涞检公诉刑诉(2016)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由审判员张慧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涞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韩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对其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韩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被判处的罚金限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张慧芳

书记员:任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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