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韩某某与江海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原告:韩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大安市。
被告:江海某,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农民,现住大安市。

本院在审理韩某某诉江海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韩某某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韩某某申请撤回起诉,属自愿处分自己的权利,应予准许,本案无继续审理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韩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韩某某负担。

审判员  胡国利

书记员:奚权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