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某彬
王远和
原告韩某彬,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汉族,自由职业,住当阳市长坂路120号。
被告王远和,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汉族,自由职业,住当阳市庙前镇山峰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彬诉被告王远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彬于2014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远和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韩某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某彬撤回对被告王远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80元,减半收取2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韩某彬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韩某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某彬撤回对被告王远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80元,减半收取2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韩某彬负担。
审判长:李华
书记员:张佩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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