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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无油空压机有限公司诉刘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鞍山无油空压机有限公司
吴永涛(辽宁卫尊律师事务所)
刘某某
张英(立山区法律援助中心)

原告:鞍山无油空压机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立山区北胜利路轴承街。
法定代表人:郝刚,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永涛,辽宁卫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鞍山市铁西区小西街118栋5单元3层102号。
委托代理人:张英,立山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鞍山无油空压机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某某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与(2014)立民一初字第156号案件涉及同一事由,经询问,原、被告同意将该案与其他184件案件合并审理。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经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可以合并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与(2014)立民一初字第156号案件合并审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鞍山无油空压机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某某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与(2014)立民一初字第156号案件涉及同一事由,经询问,原、被告同意将该案与其他184件案件合并审理。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经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可以合并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与(2014)立民一初字第156号案件合并审理。

审判长:焦刚

书记员:张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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