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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无油空压机有限公司与张某甲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原告:鞍山无油空压机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立山区北胜利路轴承街。
法定代表人:郝刚,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永涛,辽宁卫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甲,女,汉族,现住址:鞍山市立山区中华北路。
委托代理人:薛婷予,立山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鞍山无油空压机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甲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与(2014)立民一初字第453号案件涉及同一事由,经询问,原、被告同意将该案与(2014)立民一初字第453号案件合并审理。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经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可以合并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诉讼。

审判员  焦刚

书记员:张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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