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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睿达物业有限公司与朱天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Comments0

原告:鞍山市睿达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千山西路285号。
法定代表人:张秋玲,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龙,辽宁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天生,男,汉族,1966年4月28日出生,住址:鞍山市千山区。
委托代理人:丁艳春,女,汉族,1967年4月15日出生,住址:鞍山市千山区。

本院受理的原告鞍山市睿达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朱天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7月23日向本院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鞍山市睿达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退还原告25元。

审判长 刘春
人民陪审员 黄贺
人民陪审员 胡丹露

书记员: 畅诚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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