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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靳东某。
被告:靳某某。
原告靳东某与被告靳某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吕学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靳东某、被告靳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前后邻居,被告靳某某家在原告靳东某家的南面,原告靳东某院落前面是一条夹道,约7.63米宽,原告靳东某出门向东通行,夹道向西尽头是一个大坑,附近村民在此倾倒垃圾。
为查明本案案情,本院依职权到涉案现场制作现场勘测图一份,并于庭审时交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原、被告对此均无异议。
本院认为,原告靳东某出门东行,被告靳某某栽种的树木在闲置的双方房屋夹道闲置一侧,未实际影响原告靳东某的出行。夹道向西尽头的大坑,村民在此随意倾倒垃圾,污染环境,没有合法性,所谓垃圾通道一说不能成立,且他人将垃圾弃置于原告门侧,属于原告与他人之间的纠纷,与被告靳某某无直接关系。应该指出的是,本案处理结果,不代表本院认同双方任何一方的观念,所涉及的树木问题应在明确地权前提下,由权利人主张处理。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靳东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靳东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吕学军
书记员:朱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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