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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靖检一部刑不诉〔2020〕97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公民身份号码4526261968********,壮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靖西市**镇**街**屯**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靖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9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2019年8月30日被靖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16日补查重报。
靖西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受害人姚某某于2008年开始承包靖西市地州镇鲁利街百果屯后山荒地种植桉树,时至2018年7月份其种植桉树砍伐外运出售,其拉运桉树车辆欲通过鲁利街坡院屯时,某某甲,某某乙伙同部分村民以车辆超载压坏路面为由向受害人姚某某要2.5万元之后才同意放行拉运桉树的车辆。某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涉嫌敲诈勒索罪。
经本院审查并一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靖西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百色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靖西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靖西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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