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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铜峡市盛某安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鲁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青铜峡市盛某安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鲁某某

原告:青铜峡市盛某安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铜峡市。
法定代表人:邓保林,经理。
被告:鲁某某,男,42岁,住青铜峡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铜峡市盛某安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鲁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铜峡市盛某安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铜峡市盛某安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铜峡市盛某安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铜峡市盛某安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蒋宁侠

书记员:徐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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