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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铜峡市盛某安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原告:青铜峡市盛某安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铜峡市。
法定代表人:邓保林,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刘某某,女,1985年5月出生,汉族,大学文化,住青铜峡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铜峡市盛某安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铜峡市盛某安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铜峡市盛某安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广财

书记员:韩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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