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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铜峡市恒源建设有限公司砼业分公司与马某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青铜峡市恒源建设有限公司砼业分公司
李文忠
马某某

原告:青铜峡市恒源建设有限公司砼业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惠银,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文忠,男,36岁,青铜峡市人,汉族,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
被告:马某某,男,1965年5月生于宁夏灵武市,回族,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铜峡市恒源建设有限公司砼业分公司诉被告马某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处理为由,于2014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铜峡市恒源建设有限公司砼业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30元,减半收取665元,由原告青铜峡市恒源建设有限公司砼业分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铜峡市恒源建设有限公司砼业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30元,减半收取665元,由原告青铜峡市恒源建设有限公司砼业分公司负担。

审判长:蒋宁侠

书记员:徐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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