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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铜峡市四方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薛磊(宁夏韩烈律师事务所)
重庆市腾龙实业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罗冬军(重庆进明律师事务所)
原告:青铜峡市四方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时建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薛磊,宁夏韩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重庆市腾龙实业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熊茂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冬军,重庆进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铜峡市四方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腾龙实业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2015年2月4日,原、被告申请庭外和解。2015年5月5日,原告以私下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铜峡市四方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是其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铜峡市四方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29元,原告青铜峡市四方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615元,退回原告青铜峡市四方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614元。
本院认为,原告青铜峡市四方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是其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铜峡市四方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29元,原告青铜峡市四方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615元,退回原告青铜峡市四方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614元。
审判长:李福娟
审判员:魏富云
审判员:马庭俊
书记员:翟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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