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青州市齐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
法定代表人:杨玉新,总经理兼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景卫,男。
被告:上海卡行天下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翟国良。
原告青州市齐某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卡行天下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原告青州市齐某物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青州市齐某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王薇薇
书记员:陆佳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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