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富海运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刁玉芬(山东青大泽汇律师事务所)
胡某某
张瑞志(河北张瑞志律师事务所)
邯郸市邯山冀恒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成安县昌盛汽车运输队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
董一菲(北京德和衡(邯郸)律师事务所)
杨金领
沧州临港昌骅运输队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支公司
周建军(河北鼎辉律师事务所)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魏县支公司
原告:青岛富海运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住所地青岛市保税区北京路49号天悦建材商务楼。
法定代表人:封伟杰,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刁玉芬,山东青大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广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瑞志,河北张瑞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邯郸市邯山冀恒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陵园路104号2—1—9号。
法定代表人:马瑞峰,该公司经理。
被告:成安县昌盛汽车运输队。
住所地成安县西二环顺达小区8-2-7。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
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丛台路392号。
负责人:韩清,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一菲,北京德和衡邯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金领,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县。
被告:沧州临港昌骅运输队。
住所地临港开发区城区。
法定代表人:韩俊良,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支公司。
住所地黄骅市渤海路市政府西侧。
主要负责人:辛海鹏,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军,河北鼎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魏县支公司。
住所地魏县魏城镇龙乡街中段路西。
主要负责人:陈伟,该公司经理。
原告青岛富海运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胡某某、邯郸市邯山冀恒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成安县昌盛汽车运输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杨金领、沧州临港昌骅运输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魏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立案。
原告青岛富海运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富海运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起诉的申请依法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富海运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富海运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起诉的申请依法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富海运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长:王金玲
书记员:贾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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