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霍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霍某检一部刑诉〔2020〕392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2282000********,土家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族**县,现暂住安徽省霍某县**镇**村。现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经霍某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7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霍某县公安局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7日14时许,被告人唐某某因涉嫌殴打他人被冯井派出所传唤,辅警赵某某依法将唐某某带入派出所办案区进行情报资料信息采集。其间,唐某某不愿意配合并反抗,身体撞击赵某某,并上前抓住赵某某衣领不放,辅警某某等人上前劝阻过程中,唐某某用脚踢踹赵某某大腿。随后唐某某情绪激动狂躁被警察合力制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前科证明、到案经过、取保候审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薛某某、刘某、徐某某、何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人身检查笔录;
6.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执法记录仪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霍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秦世国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 被告人唐某某(联系电话17585862629)现取保候审于暂住地。
2. 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10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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