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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某检一部刑诉〔2020〕334号 

2020-12-29 尘埃 0 评论

安徽省霍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霍某检一部刑诉〔2020〕334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081983********,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四川省成都市**区**栋**室。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5月30日被霍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6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霍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2020年4月,卓某某(在逃)让夏某某用银行卡帮助其转账,并承诺给其佣金。夏某某在明知转账资金系赃款的情况下,仍为其提供资金账户,并使用自己的两张银行卡和从朋友处购买的六张银行卡帮助卓某某完成8006022元赃款的转出境移,其中包括安徽省霍某县的孟某某被诈骗的1047915元。

在夏某某用来帮助转移赃款的银行卡被冻结后,卓某某又让夏某某通过转移虚拟货币的方式帮助其转移赃款。夏某某收到赃款后,在火币网上购买虚拟货币,再将虚拟货币转移到卓某某指定的账户,从而完成1354369元赃款的转移出境,其中包括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张某某被诈骗的340000元和重庆市大足区陈某甲被诈骗的41743.09元。

夏某某帮助卓某某转移赃款共计9360391元,获利68122元。

二、妨害信用卡管理案

夏某某通过转账的方式为卓某某转移赃款,妨害信用卡管理,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共16张:刘某某621700380003365****中国建设银行;刘某某623088000603589****成都农商银行;梁某某622848046984726****中国农业银行;梁某某621462472100051****广发银行;陈某乙6621483282368****招商银行;陈某乙622848046967132****中国农业银行;李某某623058000028668****平安银行;李某某623020017675****华夏银行;李某某621700376015206****中国建设银行;贺某某621700332008451****中国建设银行;李某某622203310003967****中国工商银行;李某某621691110999****中国民生银行;查理621226440209906****中国工商银行;李某某621660320000493****中国银行;李某某622848047897251****中国农业银行;李某某621793095286****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孟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搜查笔录;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妨害信用卡管理,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霍某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  雁

检察官助理:刘司晗

2020年9月8日 

附件:1.被告人夏某某现羁押于霍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含光盘七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扣押的银行卡等财物现存于霍某县公安局物证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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