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霍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霍某检一部刑诉〔2020〕295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31992********,汉族,高中文化,住安徽省霍某县**镇**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9日被霍某县公安局批准刑事拘留,同日被该局传唤到案并执行刑事拘留,2020年7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霍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霍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5年8月的一天,朱某甲帮其朋友汪某某向秦某某(另案处理)借取1万元高利贷,但汪某某未及时偿还本息。2015年9月1日18时许,秦某某纠集秦某甲(另案处理)、朱某某,持铁链、甩棍在霍某县城关镇建新路“宜居装饰”店对朱某甲进行殴打逼债,致朱某甲右手受伤。2019年11月21日,经霍某县公安局法医鉴定:朱某甲右手伤情构成轻微伤。
2.2015年5、6月份,陈某某因赌博向秦某某借款4万元,此后秦某某将本息累加至7万元,陈某某陆续还款4万余元后无力偿还。2015年7月的一天晚上,秦某某以扣车方式向陈某某逼债,直至陈某甲(陈某某的父亲)出面担保,秦某某才下车离开。2015年8月27日中午,秦某某打电话威胁“要给陈某甲家送花圈”,后秦某某伙同秦某甲带铁链到陈某甲家锁门,陈某甲在制止过程与秦某某、秦某甲发生互殴,陈某甲面部被打伤。秦某某返家后仍不罢休,纠集秦某甲、朱某某、周某某(另案处理)、秦某乙,携带砍刀和棒球棍再次来到陈某甲家滋事,当秦某某持棒球棍、秦某甲持砍刀与陈某甲对峙、周某某与对方争吵时,秦某乙发现陈某甲妻子王某某是其同学,秦某某等人方才停止滋事行为。事后秦某某给陈某甲赔礼道歉,支付医药费私了此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朱某甲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霍某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谢 报
检察官助理:郑田远
2020年8月6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在霍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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