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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霍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霍某检一部刑诉〔2020〕21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汉族,193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24231933********,不识字,农民,住安徽省霍某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霍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霍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秋,杨某某在位于霍某县**镇**村**组的自家老宅南边田地,以播撒种子的方式种植罂粟,2020年4月21日,霍某县公安局户胡派出所民警巡逻时,发现了该片已经开花结果的罂粟,经现场清点共计630株。2020年5月6日,经六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 在送检的检材中检出罂粟碱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陈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笔录;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630株,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霍某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 兵
检察官助理:杨海燕
2020年6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六十二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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