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律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微信咨询律师

霍某检一部刑诉〔2020〕218号 

2020-12-29 尘埃 0 评论

安徽省霍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霍某检一部刑诉〔2020〕21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汉族,193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24231933********,不识字,农民,住安徽省霍某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霍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霍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秋,杨某某在位于霍某县**镇**村**组的自家老宅南边田地,以播撒种子的方式种植罂粟,2020年4月21日,霍某县公安局户胡派出所民警巡逻时,发现了该片已经开花结果的罂粟,经现场清点共计630株。2020年5月6日,经六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 在送检的检材中检出罂粟碱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陈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笔录;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630株,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霍某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  兵

检察官助理:杨海燕

2020年6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六十二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 表示必填

Top